市公安局关于做好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和“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准备工作的通知
市公安局关于做好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和“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准备工作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上海市人才类“集体户”(包括市、区两级人才服务中心和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以及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的集体户)作为一项社会化管理服务项目,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设立至今,为上海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内外引进人才的落户提供了便利和保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挂靠在人才类集体户内人数不断增加,户籍基本管理功能缺失,给集体户所在地政府公共服务带来较大压力。根据市政府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居住地服务和管理,优化配置公共服务资源,规范外省市迁入人员落户审批管理,现将做好上海市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和“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准备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自2014年1月1日起,经市人保局、市教委等部门审核同意迁入上海市的人员,停止落户人才类“集体户”。对因在沪无配偶、无直系亲属、无住房或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等原因,确无落户条件的上海市引进人才,可在其本人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落户。同时,要进一步规范、严密“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完善“社区公共户”长效管理机制,全力推进本市户籍人员居住地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工作要求
(一)职责分工
1.市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市人口办):要按照市政府和市局工作要求,积极会同市发改委、市教委、市人保局、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市地税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人口办开展清理工作,协调解决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市局出入境管理局:负责人才类“集体户”、“社区公共户”内出国(境)、定居人员数据比对工作,会同市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建立数据比对长效协作机制。
3.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区人口办):负责督促、指导本辖区内人才类“集体户”设立单位开展已落户人员清理工作;做好实际居住地在本辖区内的原人才类“集体户”落户人员迁入“社区公共户”的落户工作。
(二)实施步骤
1.梳理排摸阶段(即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各人才类“集体户”设立单位要梳理、统计历年来落户人数,编制“集体户”落户人员名册;梳理落户人员的出入境、婚姻、房产、就业、纳税等情况信息,逐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动员本人主动将户口迁往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本市产权房、用人单位集体户;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可申请迁往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对于经动员仍不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或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的人员,各人才类“集体户”设立单位要予以登记造册,供核查比对时使用。
2.核查比对阶段(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各人才类“集体户”设立单位对落户人员的出入境、婚姻、房产、就业、纳税等情况,要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登记信息逐人开展核查比对,掌握实际情况。经核实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拥有本市产权房、用人单位已设立集体户的,各人才类“集体户”设立单位要再次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动员本人主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同时,要统计户口滞留人数,并编制人员名册。
3.整顿清理阶段(2014年4月1日至6月30日)。对于符合政策主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人员,要做好服务与保障;对于户口仍滞留在人才类“集体户”的人员,各人才类“集体户”设立单位应编制名册,报所在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人口办,统一将其列为“控制户口”,对其户口、出入境管理等事项停止办理。
三、“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准备工作要求
(一)完成“社区公共户”设立工作。自2014年1月1日起,人才类“集体户”不再新增落户人员。对于因在沪无配偶、无直系亲属、无住房或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等原因确无处落户的人员,统一落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纳入居住地服务和管理。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及区、县人口办应积极争取本区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支持,督促尚未设立“社区公共户”的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在2013年11月30日前完成“社区公共户”设立工作。“社区公共户”地址应选定实体地址,可在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用房或居(村)委办公用房确定“社区公共户”地址。
(二)建立健全“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制度规范。2014年1月1日起,凡在本市无直系亲属、无住房或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拟落户“社区公共户”的人员,由市人保、教委、民政等部门开展进沪条件审核,公安机关加强对落户“社区公共户”人员的落户审批工作。市局人口管理办公室要结合现有落户审批管理规定,制订下发“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的规范性文件,并做好与本市人保、教委、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衔接。
(三)做好户口审批岗位民警增配和培训等准备工作。2014年1月1日起,拟落户“社区公共户”人员将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报分(县)局、市局审批。据测算,本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将在原有5-6万份材料的基础上每年新增约3万份材料的受理、审批工作。为此,市局人口办和各分(县)局要在现有户口审批岗位民警的基础上,视情增配若干民警,并做好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201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