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主治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定期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完善本市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主治医师到基层定期工作(以下简称“定期工作”)制度,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县或乡卫生机构定期工作的要求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以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提高本市郊区和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为核心,完善临床主治医师到郊区和基层医疗机构定期工作的制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均衡化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服务基层、提升能力。围绕卫生事业发展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以加强郊区公立医疗机构和城市基层医疗机构的能力建设和人才培养为重点,充分发挥本市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主治医师的技术优势,服务基层,提高本市医疗服务整体水平和临床实践能力。
(二)统筹协调、突出重点。搭建统一平台,形成市级、区县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逐级挂钩支援的工作格局,着重支援卫生人才相对紧缺的远郊区县医疗机构;将定期工作纳入全面提升医疗服务的重要举措,建立市、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医主体、公立医疗机构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三、定期工作的内容
(一)工作对象
本市公立医疗机构中,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临床主治医师(执业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在任职期间应完成定期工作。
(二)工作时限
定期工作时限为六个月,原则上一次性完成。
(三)工作方式
市级医疗机构(包括市属和国家部属)的临床主治医师,除特别规定专业外,到郊区属公立医疗机构定期工作;区县属公立医疗机构的前述专业临床主治医师到本区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工作。
急诊医学、麻醉专业的临床主治医师到医疗急救中心定期工作,下一级医院缺乏对口专业的临床主治医师原则上也到医疗急救中心。其中市级和中心城区公立医疗机构的到市医疗急救中心,郊区属的到当地的区、县级医疗急救机构。
定期工作人员在派出期间应全职承担接收单位的工作,除突发事件外,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同时暂停原单位处方权。
(四)工作任务
定期工作人员根据接收单位提供的岗位职责,承担岗位任务,履职期间要充分发挥自己的技术优势,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通过开展临床带教、病例讨论、专题讲座等形式重点帮助接收单位培养专业技术骨干,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条件允许的可开展适宜新技术、新知识的传授活动。
四、定期工作的实施程序
报送供求情况。10月底前,接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专业上报下年度需求计划,并报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汇总;派出单位根据工作要求确定下年度定期工作人员,并将派出计划报送其主管部门汇总。
制定派出计划。11月15日前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派出单位的主管部门将需求计划、派出计划报送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后者以对口挂钩单位为基础并统筹供求关系拟订下年度派出方案,并于11月30日前报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实施派出计划。根据上下半年的计划批次,派出人员分别于1月1日、7月1日前至接收地的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到,由后者统筹安排至接收单位工作半年。
公示人员名单。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已安置的定期工作人员名单于1月15日和7月15日前报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并在上海卫生人才网予以公示。
考核鉴定和结果使用。接收单位应在定期工作结束时对相关人员做好考核和鉴定工作,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并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和督查,考核结果在上海卫生人才网公示。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条件之一,同时纳入医师定期考核和医院考核项目。
五、定期工作的实施保障
派出单位应保证定期工作人员在定期工作期间的薪酬和基本福利待遇,按同类人员的水平支付。
接收单位应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工作,为定期工作人员提供基本饮食、住宿等生活保障,并按规定给予一定补贴。
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定期工作实施过程中统一信息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地医疗机构开展定期工作管理,承担对纳入本地定期工作人员的派出、考核、鉴定和评估等工作。人事、医政等相关部门应共同加强本地定期工作的督查与指导。市级公立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派出单位开展定期工作。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定期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供求计划、组织面上督导等各项工作,对在考核、鉴定中发现弄虚作假,出具假证明的,一经查实,予以严肃处理。
六、其他事项
1、定期工作人员在定期工作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确需请假的,应经接收单位同意;对连续请假超过5天,累计请假10天以上的,还需报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若实际服务时间少于120个工作日的,考核鉴定不得为合格。
2、凡参加援外医疗队、援疆、援藏、援滇等国家部委和市级层面对口支援医疗任务,在外工作六个月以上的,视作完成定期工作任务。
3、定期工作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可根据医疗资源变动和其他相关情况调整市级医疗机构和区县对口挂钩关系。
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本市医疗机构中卫生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和城市基层医疗机构定期工作的意见》(沪卫人〔1998〕第109号)、《关于本市医疗机构卫生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和城市基层定期工作有关意见的补充通知》(沪卫人〔1999〕64号)和《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卫生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到郊区和城市基层医疗机构定期工作的意见》(沪卫人〔2002〕235号)等废止。
附件:
1、上海市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主治医师定期工作考核表
2、上海市级医疗机构支援基层医疗机构对口挂钩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