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度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中医药大学、中福会、局属单位及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卫生高级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规范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将2010年度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0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受理办法、申报程序等基本要求,按《关于修改<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办法>的通知》(沪人[2007]117号)执行。
    
  二、各单位要根据岗位设置的情况,逐步实行缺额申报。申报材料须认真核实, 重点是申报人的学历证明、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工作业绩等材料的真实性,把好申报准入关。
  (一)学历要求
  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学历。对于学历材料有疑问的,可进行学历验证。取得国外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
  (二)论文方面要求
  1、送审论文必须发表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公开发行的杂志并标有“ISSN”和“CN”期刊号。“新闻机构查询”栏目中查询不到的期刊不能作为送审论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gapp.gov.cn和中国扫黄打非网,网址:www.shdf.gov.cn)
  2、博士、硕士的学位答辩论文,电子网络版发表论文不能作为申报职称的论文。
  3、综述、个案报道和译文不予受理,对罕见的个案报道须经专家审定后予以受理;
  4、所有杂志的论文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录用证明不予受理。
  5、按文件规定须在核心期刊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者,请参照《核心期刊目录一览表》,并在论文宣读表上标注核心期刊目录的序号。核心期刊目录可查询上海卫生人才网,网址:www.shwshr.com。
  (三)科研课题、科技成果、奖项等材料要求
  1、承担科研课题排名要求:
  (1)承担局级课题:排名要求为课题的“主要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的前3名。
  (2)承担省部级以上的课题:排名要求为课题的“主要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的前5名。
  2、科研课题或成果均须提供课题计划任务书、项目合同书、结题验收等材料。
  (四)上一年度评审未通过,第二年继续要求申报的人员,必须在申报当年度取得以下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之一,否则不予受理:
  1、取得国家级及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主要贡献者,具有个人证书;
  2、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了省部级以上重点攻关项目或产学研项目,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A级认定的项目,须提交立项及项目完成的相关证明材料;
  3、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的专著。
  (五)在当年度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按国家规定已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须提供延长退休审批表)。
  (六)诚信记录和公示
  自2010年起,申报个人须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一)。
  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在送审前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人的学历、经历、工作业绩、论文、课题等(见附件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并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公示证明。
    
  三、参加抗震救灾、“灾后重建”、抽调参加“世博会”期间院前医疗急救的人员工作时间,可计入“定期工作”时间。
    
  四、凡申报人员须参加评审面试。面试时,申报者须用PPT形式进行汇报,主要介绍本人学习、工作简历和在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及取得的成就等,时间不超过5分钟。 因在国内、外执行援外医疗、抗震救灾、对口支援等公务不能参加面试的人员,由单位专题报告并提供有关批件等材料,可以进入评审程序。单位申报时须提供《因公执行公务人员名单表》(见附件三)。
    
  五、单位或主管部门在上报申报材料时,按《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系统》软件信息要求上报。
    
  六、受理时间、地点及相关费用
  (一)受理时间:9月1日至9月8日。具体安排如下: 
  9月1日至2日      中医药大学及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9月3日、9月6日   局属单位及其他的医疗机构
  9月7日至8日      各区县卫生局
  (二)受理地点: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成都北路408号)。联系电话:021-63596135
  (三)费用:评审费600元/人,受理费100元/人。(信息输入费50元/人)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