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0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个部门关于做好2006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06〕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卫生系统实际,进一步做好2006年本市卫生系统录用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的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录用条件:
1、2006年本市医疗卫生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的范围:应届毕业研究生,上海普通高校、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属普通高等院校、列入“211工程”建设计划的地方普通高等院校的优秀本科毕业生;
2、学习成绩的要求: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成绩不低于二级(农村及边远地区的成绩不低于三级);
3、外语为大学外语四级及以上或四级成绩达425分及以上(支边、支内子女不作要求);
4、计算机二级及以上(支边、支内子女不作要求,研究生可免提供);
5、凡进入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就业的临床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录用条件原则上为:成绩为一级;外语为大学英语六级,其它语种参照;计算机二级及以上。
二、办理方式:
经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对本市卫生系统录用2006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实行行业内(由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交流部负责受理)统一受理、经市卫生局干部人事处审核后上报,同时收取适当的代理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办理期限:
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受理时间为2006年4月25日至5月18日。
各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编制、机构设置、岗位比例等实际情况适度录用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严格控制总量,把好录用质量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