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及各市级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第十七条:"执业医师经济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市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处方"的规定和卫生部医政司《麻醉药品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指南》要求,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对本市麻醉药品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工作作如下安排和要求。
一、 培训对象
(一)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经注册获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各类别医师;
(二) 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有调剂权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务处(科)及门(急)诊部负责人;
(四)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护理部主任、各临床科室护士长。
二、培训方法
市卫生局委托上海市医学会进行分期、分批、分层培训,培训采用面授和远程教学相结合的方式。医学会联系电话62187346
(一)师资培训
三级和二级甲等医疗机构各选派6-8名副主任医师以上和1-2名付主任药师以上人员参加由上海市医学会组织的麻醉药品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师资培训。
(二)普及培训
1、三级和二级甲等医疗机构的各临床科室(包括中医科)、药剂科,麻醉科,医务科(处)、护理部、门(急)诊部的负责人及护士长须参;加由上海市医学会组织的集中面授。
2、:三级和二级甲等医疗机构的其他医务人员参加本机构组织的培训。凡自行组织师资对本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的医疗机构必须事先将所有参加培训人员的名单、培训时间、授课内容与师资等资料报市医学会审核,市卫生局委托市医学会对医疗机构上报酌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3、其他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接受由上海市医学会与区县卫生局共同组织的集中面授或远程培训。
三、考核
市卫生局委托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组织全市统一考试,考试包括师资考试和普通学员考试。
(一)参加师资培训的人员接受师资资格考试,考核合格者获得由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颁发的《麻醉药品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师资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并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和对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的资格。
(二)其他所有参加培训的医务人员均应接受全市统一考试考核(具体时间地点由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另行通知)。考核合格人员取得由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颁发的《麻醉药品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并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四、其他
(一)自2006年5月1日起,未取得《麻醉药品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考试合格证书》的执业医师,将不再具有麻醉药品处方资格。未取得《麻醉药品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考试合格证书》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将不再具有麻醉药品处方调剂权。
(二)自2006年起,将于每年9月对新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各类别医师和新取得调剂权的药学技术人员及其它需要培训的人员组织常规培训和考核。
麻醉药品,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工作是规范麻醉药品临床使用与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合理安排有关人员参加培训,确保麻醉药品在临床的安全使用。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