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5年度本市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卫生局、各医科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9号)和上海市卫生局、人事局《关于本市开展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沪卫人〔2001〕 161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05年度本市初、中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建立客观、公正的人才评价机制,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今年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仍采取考试的方式,为本市医疗卫生机构等用人单位提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人才的评价服务。

  

  二、2005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6月18日、19日举行。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三、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并合格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的者,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四、凡对现岗位有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在报名时应同时提交准入资格证明文件。报考医师类专业人员,须提供同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注册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时间须满2年以上。

  

  五、报名参加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4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

  

  六、非本市户籍考生,在本考区申报考试,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暂住证》,并与本市医疗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七、2004年度全国初、中级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基础知识"、"相关专业"、"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以上四个考试科目均为纸笔考试方式。

  

  八、自2003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按报考专业各科目的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应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为同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

  

  九、未列入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部分临床医学技术专业和卫生事业管理专业,仍由本市继续组织考试。临床医学技术专业设医学基础科目和专业实践科目,考试方式均为计算机考试方式;卫生事业管理专业设基础知识科目和专业理论与实践科目,考试方式为基础知识科目为计算机考试方式、专业理论和实践科目为纸笔考试方式。考试合格者,由上海市人事局发给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

  

  十、各级人事、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各考点、受理点要在考区办公室的具体指导下,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认真按照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人发〔2000〕85号)精神,严肃考试工作纪律,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